法院书记员丢失案卷怎么办?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证据材料毁损、灭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转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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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法院院长任免,主要承担审判法庭的记录和处理与审判有关的辅助事务。
如庭审准备、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司法统计、接待来访、处理信件、协助法官调查、宣传政策法规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他的职责类似于法院书记员的职责。
在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他们被称为书记员,负责编案、录音、文书、统计等工作。
苏联各级法院也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设有书记员和法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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