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可以单独发包的工程。

法律主观性:

基础工程不能单独发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基本建设工程。

法律客观性: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第三人应当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