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2.选举有两种方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不设区的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方法是,在直接选举中,选民按居住状况或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若干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450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0的镇代表名额,人口不足2000人的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40名。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可以由10以上选民联合推荐。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选区的候选人必须获得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根据选举单位提名的候选人产生。例如,省人大代表由该省所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由军人选举产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1名代表,候选人数应超过代表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选票才当选。
综上所述,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大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主要是直接选举,即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