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武警抓人_梦见武警抓人
一般来说,一个地方有三类武警,一类是看守监狱的犯人,一类是为党政机关站岗的,一类是专门处理突发事件的。
第十五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卫目标和重要安全保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
(三)重要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要害部位的武装警卫;
(四)重要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5)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和特定内陆边境的武装巡逻;
(七)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抓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和军队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任务。
前款规定的执勤任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动乱、暴乱、骚乱、非法集会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保卫重要目标的安全;
(二)封锁、控制相关场所和道路;
(三)实施隔离、引导、远离、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抢险救援被困人员;
(五)武装巡逻,协助开展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救援、救护、武装巡逻、重点目标警戒;
(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追捕恐怖分子;
(三)解救人质、拆除爆炸物;
(四)参与处理劫持航空器和其他交通工具的事件。
第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搜救、转移或者疏散被困人员;
(二)参加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参与消除和控制灾害、险情,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的发生;
(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应急抢修和交通设施建设等专业救援;
(五)参与重要物资的抢险、运输和转移。
第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规定检查进出警戒区和通过警戒岗的人员、物品和车辆;拦住那些不准进入或离开的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强行出入或通行的人员;
(二)武装巡逻时,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并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现场盘问和证件检查,对可疑物品和车辆进行检查;
(三)协助实施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四)对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带走、驱散;
(五)根据任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对与任务有关的现场和场所进行必要的侦察。
第二十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立即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被通缉;
(三)非法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及职务目标安全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被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非法物品的场所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中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遇有阻碍或者干扰的情况,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阻碍并强制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则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公务紧急需要,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堵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武装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优先使用或者征用个人和组织的装备、设施、场地、建筑物、交通工具等物资装备,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防范和处置境外恐怖活动的任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