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遵循合法、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这意味着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优先使用非暴力手段。只有在必要的时候,他们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的程度要与所面临的威胁相称,不能过度使用。
二、警用装备和武器的使用条件
人民警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
1,抓获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2、执行逮捕、拘留、羁押、押解、讯问、传唤、强制传唤;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发现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情况紧急,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纵火、突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辆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车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或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利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进行犯罪威胁的;
5、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害公民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看门狗等物体和目标受到暴力攻击或者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攻击或者破坏的紧迫危险;
8、聚众斗殴、聚众闹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制止的;
9.暴力劫持船只;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
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程序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尽量避免对无关人员造成伤害。使用警械和武器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监督。
第四,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械和武器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同时,也要加强对人民警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技能和素质。
总而言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规范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求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遵循合法、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警械和武器。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警械和武器使用的程序、监督和管理,保障公民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7条规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瓦斯、高压水枪、防暴专用枪等驱离、制服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的;
(二)袭击、阻碍或者打击报复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
(三)袭击人民警察的;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9条规定:
人民警察发现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情况紧急,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纵火、突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或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犯罪或者威胁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等危险物品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迫切危险的;
(六)实施杀人、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害公民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看门狗等物体和目标遭受暴力攻击或者破坏,或者有遭受暴力攻击或者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斗殴、聚众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秩序,用其他方式无法制止的;
(九)暴力劫持船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